【兩中國游客冰島身亡】1月17日17時許,新京報記者從中國駐冰島大使館獲悉,日前兩名中國游客在冰島南部意外身亡,大使館已通知死者家屬,目前正協助家屬辦理簽證。 據冰島媒體MBL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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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中國游客冰島身亡】1月17日17時許,新京報記者從中國駐冰島大使館獲悉,日前兩名中國游客在冰島南部意外身亡,大使館已通知死者家屬,目前正協助家屬辦理簽證。
據冰島媒體MBL17日報道,當地時間1月16日,警方在冰島南部著名景點“飛機殘骸”附近發現了一男一女兩具中國游客遺體,年齡均在20歲左右。
今日(1月17日)17時許,新京報記者就此致電中國駐冰島大使館,一工作人員表示,冰島當地時間1月16日下午,大使館接到冰島警方電話通知,在冰島南部景點“飛機殘骸”附近發現一男一女兩具中國游客遺體,具體死因尚待查明。使館已通知死者家屬,并正在積極協助家屬辦理簽證事宜。
上述工作人員提醒,冰島近日連續出現暴風雪惡劣天氣及雪崩等自然災害,對游客出行造成嚴重影響。大使館提醒訪冰島的中國游客,務必密切關注當地天氣及道路狀況,遵守安全提示及道路交通規則,注意行車和人身安全。
如發生緊急情況,請及時撥打冰島緊急電話+354-112,或駐冰島使館24小時領保電話+354-8932688。
1997年5月13日國家旅游局發布的《旅行社辦理旅游意外保險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旅游意外保險是指旅行社在組織團隊旅游時,為保護旅游者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約定由承保保險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險金的保險行為。”第十六條規定,“旅行社的銷售價格中,應包含旅游意外保險費,該保險費可單獨列項。”
根據上述規定,旅行社向游客收取的旅游費用中本身就包含了旅游意外保險費,這就是說,該保險是游客自己出錢投保的,旅行社僅僅是替游客代辦手續而已。基于人身保險的特殊性(保險公司在理賠后,不得向第三人追討),無論保險公司是否給予理賠,都不能免除旅行社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
第七條 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游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要求提供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不聽從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告知、警示,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游活動,導致旅游過程中出現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條 因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選擇請求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游經營者對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謹慎選擇義務,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 簽訂旅游合同的旅游經營者將其部分旅游業務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經營者,因受托方未盡旅游合同義務,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受到損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游經營者委托除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從事旅游業務,發生旅游糾紛,旅游者起訴旅游經營者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九條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經營者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救助義務,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自行安排活動期間,包括旅游經營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獨立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的活動期間以及旅游者經導游或者領隊同意暫時離隊的個人活動期間等。
第二十條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經導游或者領隊許可,故意脫離團隊,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請求旅游經營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旅游者提起違約之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變更為侵權之訴;旅游者仍堅持提起違約之訴的,對于其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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